10.3969/j.issn.1004-9517.2008.03.003
商标权自由转让的合理性——兼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了我国采取商标转让核准公告成立主义之不足,并对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自由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公示成立主义、公示对抗主义
D9(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课题07XZ-QN-12
2008-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