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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8.02.004

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重构——基于对一则判例的研读

引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价值上的一元性,也就是更多强调的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但该种模式忽略了商标法上另一条同样需要给予关注的规范红线:那就是在没有第三人商品存在的情况下(即没有混淆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和自己的商品之间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对同一性的破坏给商标权人带来的侵害可能是更为致命的,它将使权利人失去对其商标和消费者建立稳定商誉联系的控制,进而导致商标财产价值根本无以形成,甚至是品牌价值的沦丧.因此,我国未来的商标制度应当注重对"混淆"行为和对"同一性"侵害规范的二元并重,借鉴相关国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构造适时给予完善.

商标专用权、禁止混淆、同一性破坏、二元构造

D9(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07XZ-QN-12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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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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