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7.12.006
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问题研究
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管辖模式,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
知识产权、对外贸易、执法与司法协调、TRIPs
D9(法律)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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