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7.10.020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表演权、WPPT
D9(法律)
2008-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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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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