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7.10.015
基于CEPA与TRIPs框架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之协调
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协调
D9(法律)
2008-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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