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7.07.011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之批判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共享性导致其必须借助公权以法律为手段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才能实现私权化.认为公权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私权化的使命.私权本身的属性并没有因此改变.在此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追求,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不可能是私权和公权的混合体.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知识产权公权化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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