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7.04.013
体系感和立法理由——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3条和第A8条
@@ <专利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体系、立法理由、专利法、修订草案、外观设计、行政部门、设计特征、专利权、申请日、国务院、组合、文件、人员、公告
G25(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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