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6.12.018

娱乐就应当有娱乐的精神——写在《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出台之前

引用
@@ 随着网络"恶搞"喧嚣尘上,反"恶搞"的声音也日渐高涨,在此背景下,广电总局意欲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想播放视频短片么,来拿证吧!依笔者管见,法律对网络视频的传播应予以规制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否必须通过行政许可才能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呢?实际上,现行法似乎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法律调整手段--著作权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都是网络视频的"紧箍咒",那么,《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所带来的恐怕只剩下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一项行政权力了.

娱乐、互联网、网络视频、管理条例、著作权法、行政许可、行政权力、广电总局、法律、调整手段、传播、行政法、现行法、刑法、声音、民法、规制、规范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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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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