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6.12.015
论场所提供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兼评"朝外门购物商场案"和"秀水街案"
@@ 一、导言
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问接侵权".
场所、行为构成、商标权人、间接侵权、规则、外门、购物商场、直接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引诱、行为界定、司法判例、类似商品、合理使用、消费者、法理论、侵犯、免责、国家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科研项目05SFB3013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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