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6.12.015

论场所提供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兼评"朝外门购物商场案"和"秀水街案"

引用
@@ 一、导言 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问接侵权".

场所、行为构成、商标权人、间接侵权、规则、外门、购物商场、直接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引诱、行为界定、司法判例、类似商品、合理使用、消费者、法理论、侵犯、免责、国家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科研项目05SFB3013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7-5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6,(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