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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6.07.012

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勤勉义务——从一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谈起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李克昌与彭浦电器厂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建筑消防电气控制柜"国内独家许可给彭浦电器厂实施.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入门费为105万元,另加销售额提成费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七天内,乙方(彭浦电器厂)向甲方(李克昌)支付入门费的26.666%(28万元),余下73.334%(77万元)的入门费在本合同产品自销售行为发生日起,按合同总价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2%的入门费,直到入门费支付完毕为止.

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勤勉义务、入门费、许可合同、实用新型专利、电器、电气控制柜、专利技术、销售行为、李克、建筑消防、合同生效、产品、一体化、销售额、发生日、条约、签订、国内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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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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