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6.04.013

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上的冲突与解围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罗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耳机、耳麦的制造商.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宏霖公司)申请的名为"耳机(CD-760)"、申请号为01325128.7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已于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被告提交了七份涉及公开该专利外观的期刊杂志复印件,而这些复印件恰恰是该专利的设计人在另外一个以原告为第三人的商标争议中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证据材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当事人、证据材料、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工商行政管理、复印件、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生产制造、商标争议、期刊杂志、国家、耳机、电子、被告、制造商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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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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