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6.03.007
论"实质的"假冒专利行为--一起"专利"产品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 引言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区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曾将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侵权行为"解释"为"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而以假冒专利罪"顺理成章"地将专利侵权者"送"进了监狱1.个别司法机关的这种作法无疑是错误的.所幸的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公布实施,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不会发生以假冒专利罪处罚专利侵权行为的错案.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纯粹是一个杜撰的概念呢?从笔者最近获悉的一起专利产品纠纷看,"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笔者所说的"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个别司法机关所说的"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
冒充专利行为、专利产品、纠纷、专利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假冒专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严格区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若干问题、民事责任、客观存在、解释、法律责任、专利法、作法
D923(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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