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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5.12.010

一项涉及"要素替代"发明的审查带来的思考

引用
@@ 一、引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规定: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称为"等同手段(或者等同物)的替换".

要素替代、专利申请、直接置换、实用新型、惯用手、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发明、新颖性、文件

D923.4(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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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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