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5.03.012

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上)

引用
@@ 前言 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视为企业的生命.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也被看成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因而为各国政府和投资者所普遍重视.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商业秘密的诉讼主体、合理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上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信息开发人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开发成果的人也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极大地挫伤了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商业秘密保护法、积极性和创造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秩序、开发人、地区投资环境、重要标志、正当手段、诉讼主体、司法实践、司法审判、商业价值、法律制裁、产权体系、保密措施、保护水平、投资者、权威性、合同法、公正性

D92;D9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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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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