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5.03.010
对美国限制『形象公开权』的思考
@@ 美国"形象公开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又称"形象权"或"公开权")是指公民对其自身的姓名、肖像等代表形象的标记进行商业利用的一种独占权.美国学者认为"形象公开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1目前我国一些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形象公开权"的性质和内容后,也主张将这一权利划入知识产权,主要理由是:从范围上看,形象公开权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的第7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产权的权利":从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无形财产权,具有时间性和严格的地域性,故具备知识产权的共同特性.
美国、形象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开权、无形财产权、艺术领域、学者、商业利用、权利、专有性、时间性、独占权、地域性、肖像、文学、特征、特性、权属、科学、公约
D92;D9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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