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5.03.010

对美国限制『形象公开权』的思考

引用
@@ 美国"形象公开权"(the right of publicity,又称"形象权"或"公开权")是指公民对其自身的姓名、肖像等代表形象的标记进行商业利用的一种独占权.美国学者认为"形象公开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1目前我国一些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形象公开权"的性质和内容后,也主张将这一权利划入知识产权,主要理由是:从范围上看,形象公开权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的第7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产权的权利":从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无形财产权,具有时间性和严格的地域性,故具备知识产权的共同特性.

美国、形象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开权、无形财产权、艺术领域、学者、商业利用、权利、专有性、时间性、独占权、地域性、肖像、文学、特征、特性、权属、科学、公约

D92;D9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5,(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