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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5.01.013

近似商标的审查与判断--评厦华商标纠纷案

引用
@@ 〖案情〗 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

商标、审查与判断、原告、电子企业、有效期、电视机、注册、厦门、商品、华侨、案情

DF7;R74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9-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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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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