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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5.01.009

论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补证期限

引用
@@ 一、案情介绍 A为某压型板抗风卷帘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5月28日B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以邮寄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2年7月10日向B公司发出无效受理通知书,2002年8月9日B公司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了3份证据(证据5-7).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证据、专利权人、实用新型、压型板、新颖性、通知书、卷帘门、创造性、邮寄、抗风、案情

D9 ;G2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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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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