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4.12.017
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与"不足"
@@ 在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已明确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1这显然预示着针对各种信息的利益冲突将愈演愈烈,相应地,解决信息利益冲突的信息产权特别是保护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优化信息从而成为信息产权核心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私权.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再需要其他私权,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是一辆汽车,从私法上看,知识产权则好比是这辆汽车的引擎,而其他私权则是这辆汽车的其他部件,显然,汽车前进的动力来自引擎,引擎质量的好坏、功率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这辆汽车的运动性能,而其他部件也不可缺少,没有车轮,这辆车同样跑不起来.因此,对于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却又面临信息化冲击的中国而言,重视信息产权特别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我国进步与发展大业而且刻不容缓.应该说,这个道理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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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G20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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