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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4.12.007

保护国法主义与分割论的结合适用--试论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拟定

引用
@@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依靠统一实体法来避免或解决法律冲突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尽管一系列的公约建立了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但消除法律选择的需要从来就不是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起草者们的现实目标1.一方面,公约的作用主要在于为缔约国设定义务,以达到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公约的内容往往只涉及原则和制度,而缺少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因而,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直接适用问题上,持否定观点的人占大多数.TRIPs协议可谓是先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集大成者,不论在内容的详细程度上还是对于成员方要求的严格程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从理论观点到各国实践,一般仍认为该协议不能被直接适用2.这样,在以独立保护为原则的公约体系之外,以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国内法的间接调整方式应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即主要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为对象探讨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拟定.

保护国法、分割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冲突规则、国际公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统一实体法、协议、现实目标、保护体系、适用问题、理论观点、间接调整、集大成者、法律选择、法律冲突、冲突规范、程度、专利权

D99;DF9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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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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