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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4.11.017

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费--由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纠纷引发的思考

引用
@@ 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费、音像、卡拉、电影作品、表演权、音乐、视盘、放映权、组织生产、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权利、侵权行为、机械、制片人、律师、纠纷、警告

D92;DF5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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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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