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4.10.009
在先无效审查决定对在后决定的约束力
@@ 一、案例介绍
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证据、文件、案例
D9 ;G2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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