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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4.05.008

"保留地"之辩--论新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院行使.

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民共和国、权利、录音录像、公众传播、表演者、制作者、算机软件、录像制品、具体内容、法律责任、报酬、颁布、制定权、实务界、人身权、国务院、财产权、执法

D92;G25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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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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