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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3.05.009

英特莱格公司实用艺术著作权纠纷案

引用
@@ 基本案情本案争议的玩具积木产品于1992年由宝隆洋行作为批发商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LEGO System A/S,依据丹麦法律成立,住所地及经营地位于丹麦比隆市7190号,亦以乐高未来公司LEGO Futura A/S的名义经营业务)出具著作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享有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著作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转让、所有权、丹麦、文字作品、中国大陆、系统、玩具、市场销售、经营业务、法律、不可撤销、System A、确认书、批发商、木产品、住所、洋行、图片、摄影

D923.4(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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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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