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3.04.018
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 对共同条款部分的说明第一条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私权”一条,来自世贸组织的T-ps协议前言.做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于:至今国内仍有一部分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系公权利.部门与地方也有自已制定行政规章更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取得及维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行政规章要求企业在该局系统登记”地理名称”,否则有一定行政措施,即较典型.工业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作用,与管理某些公权利的行政机关的作用完全不同.许多法学家常常向人们不断强调这种不同,即是提醒人们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要把私权与公权相混淆.例如江平教授就强调过:”绝不能把商标管理等同于枪支管理.”(见<WTO与中国法制建设>,李步云、江平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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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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