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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3.04.010

美国诉微软公司--新经济时代的美国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

引用
@@ 一、概述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原告)起诉微软公司(被告)违反谢尔曼法.原告认为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在操作系统的销售中搭售(tying)或捆绑(bundling)浏览器和在浏览器市场上实施独占交易(exclusive dealing)协议等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微软公司为了维护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实施一系列排他的、反竞争的或掠夺性的商业行为来维持操作系统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及在网络浏览器市场企图垄断(attempt tomonopolize)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美国、微软、新经济时代、反托拉斯法、知识产权、New Economy、脑操作系统、谢尔曼法、垄断地位、网络浏览器、市场、商业行为、原告、哥伦比亚、独占交易、司法部、反竞争、协议、销售、维护

D971.2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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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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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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