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517.2002.07.013

不提供源程序作对比鉴定将导致举证不能

引用
@@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确定被告方是否构成侵权,就要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软件源程序进行是否相同及相同程序的鉴定.至于用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鉴定,则是机械性的对比鉴定,当源程序略有不同时,编译后的目标程序就难看出有相同之处.当然也可以对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对反编译程序进行对比,但现在的应用软件往往是采用编译型高级语言,无法进行有效的反向工程.故无法通过对比反编译程序进行鉴定.若被告方抗辩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就有责任提供其软件源程序进行对比鉴定.否则,被告方将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

源程序、鉴定、应用软件、目标程序、反编译、编译程序、著作权侵权、被告、法律责任、算机软件、纠纷案件、构成、高级语言、反向工程、机械性、当事人、编译型、举证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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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1004-9517

11-3226/D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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