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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2.05.015

汇编权质疑

引用
@@ 所谓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在<著作权法>经2001年修订以前,称为编辑作品,即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的权利(旧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1项).显然,新旧文本之间除了称谓上的调整而外,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强调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的选择,以及新的作品的出现.

编辑作品、著作权法、选择、实施条例、权利、汇集、编排、新作品、修订、文本、旧法、集成、汇编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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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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