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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2.01.017

欧盟一体化版权保护十年:主要措施简介(下)

引用
@@ (接上期)4.对于版权与相关权保护期限的协调措施传统上,大陆法系对版权保护期限规定得比较长.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欧洲人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目前的保护期限已不足以”保护两代人”.同时,欧盟清楚地认识到,成员国对版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不利于共同体内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通,也不利于共同市场的自由竞争.于是,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协调版权与特定相关权保护期限的指令>31(以下简称<期限指令>).<期限指令>的核心内容是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即将保护期限由<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

欧盟一体化、版权保护期、指令、相关权、伯尔尼公约、最低要求、自由流通、自由竞争、协调措施、平均寿命、共同市场、大陆法系、欧洲人、欧共体、理事会、成员国、体内、技术、货物、服务

K50;F59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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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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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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