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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2.01.012

行使合同变更权他人无权异议--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述

引用
@@ 案情简介 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鹏于2001年4月22日在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所有和运作的"新浪网"上注册了会员号为"laiyunpeng"的50M"免费邮箱".2001年9月16日零时,四通利方公司将原来的50M容量的邮箱缩减至5M.因此,来云鹏将四通利方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用户与四通利方公司缔结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且四通利方公司所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用户以在所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上发布商业广告的方式支付着对价.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将其承诺的50M邮箱容量缩减为5M,构成了违约.故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的50M容量"免费电子邮箱"的服务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合同变更权、新浪网、四通、免费电子邮箱、免费邮箱、服务合同、容量、承担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发送和接收、用户、信息技术、商业广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电子邮件、有约束、注册、违约、天津

D92;D91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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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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