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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1.05.018

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法律适用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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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我国民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和处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制定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以下简称<数字化制品规定>)和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数字化制品规定>和<网络著作权解释>的规定,特别是后者,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提供了统一依据,对于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意义.

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数字化、执法实践、行政执法、制品、解释、审判委员会、民事诉讼法、理解和适用、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司法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侵权案件、民事审判、民法通则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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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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