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1.04.013
论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的保护--评王和平诉北京档案史料编辑部、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著作权纠纷案
@@ 著作权(版权)的权属之争在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虽不比侵权类案件具有普遍性,但其处理并不象后者表现为对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过多依赖,而是更多的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调整,这就对法律实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著作权法、法人作品、保护、北京市、档案史料、海淀、区档案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侵权行为法、自身调整、纠纷案件、法律实践、普遍性、权属、民法、处理、比重、版权
D9(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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