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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44.2022.03.006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的认定

引用
能否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以税法为中心认定"虚开"和以经营主体为中心认定"虚开"的思路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认定"虚开"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以抽象危险说作为进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化为实质预备犯,形成体系化、规范化、实质化的认定标准.只有当行为满足了适格性、典型性、显著性的要求时,才能将其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质预备犯、法益、适格性、典型性、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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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陕西省社科基金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研究专项项目2021ZX17

2022-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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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报

1004-9444

37-137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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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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