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44.2020.03.016
暂停法律适用的性质界定及实践完善 ——以《立法法》第13条为中心
随着改革迈入深水区,出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立法法》第13条应运而生,其中规定的"暂停法律适用"并非法律修改,亦非授权立法,而是一种独立的新的行使立法权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条规定过于笼统,并缺乏一定的配套制度,存在着立法权滥用风险和监督程序缺位等运行难题.为了让暂停法律适用更好地实施并发挥其试验价值,这就需要贯彻法的明确性原则以解决条文措辞模糊的问题以引导实践,并建立健全相关评估和报告等机制以加强监督,从而使"暂停法律适用"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促进立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立法法》13条、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权、法明确性原则
36
D920.0(中国法律)
2020-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