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44.2008.01.012

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引用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留置权、留置物

24

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2-5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德州学院学报

1004-9444

37-1372/Z

24

2008,24(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