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44.2008.01.012
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留置权、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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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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