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426.2017.05.004
死刑执行制度的程序正义与伦理证成——以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为例
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足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程序正义、死刑执行、量刑恣意禁止、刑罚目的正当化
D914(法学各部门)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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