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426.2017.03.004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以律师状告“京津冀”三地政府治霾不力案为例
2016年12月中下旬有律师以“京津冀”三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律师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
雾霾、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原告资格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7-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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