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426.2012.11.017
城市居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的构建
我国法律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授权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应该是在其辖区范围内开展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服务.但实践中,居民委员会却远远超出了自己的职能范围,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事务,究其原因,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名不副实.城市居民委员会要想摆脱过多的行政负担,实现真正的自治,就应该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地位.
居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独立法人
D30
辽宁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项目"社区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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