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2426.2003.07.032

执行为什么这样难

引用
@@ 南方某化工原料制品公司(下称南方公司)1998年开始与沈阳李某开的化工产品制造厂(下称化工厂)形成买卖关系,南方公司为化工厂提供树脂等原料.双方合作一年后,南方公司因化工厂拖欠其货款13.7万元,而不再为其供货,并多次派人催要货款,化工厂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南方公司将化工厂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化工厂拖欠货款应予返还,遂判令被告化工厂返还原告南方公司货款13.7万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滞纳金.被告化工厂以原告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化工厂、南方、区人民法院、拖欠货款、被告、质量问题、化工原料、原告、审理、上诉、买卖关系、化工产品、合同有效、滞纳金、制造厂、制品、树脂、沈阳、起诉、判令

F8 ;D92

200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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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

1672-2426

21-1254/D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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