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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426.2001.03.028

警惕债务人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

引用
@@ 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债务人将其财产、现金向公司投资,因而使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的案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债务人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的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8条仅有原则性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公司法>仅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作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在第57条作了规定,但并未涉及禁止债务人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的问题.那么,如何既能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又不违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妥善处理债务人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的案件呢?笔者拟结合两个典型案例谈几点意见.

债务人、投资方式、逃避债务、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债权人、公司法、现行法律、数额较大、清偿、经济生活、公司投资、分期偿还、法院判决、典型案例、案件、拟结合、原理、现金、能力

D91;DF4

200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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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

1672-2426

21-1254/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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