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7X.2013.04.015
“小金库”与刑法规制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由来已久.陈荣升先生早在1979年就曾以招待费为例对"小金库"作过如下描述:"从中央到省、市、地、县各级办的招待所漏洞很大,一般每年都有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收入,但从来都是既不交税也不上缴利润,全部留作本单位‘自由’支配.这些‘小金库’属于部门和单位私有,为少数人搞特殊化提供了极大的方便."[1]自此之后,社会各界对"小金库"性质的认识并无变化,仍将其视为一种游离于国家财务监管之外的违规或违法资金源.只不过,这一资金源存在的范围已从最初的招待行业扩展到社会的各个行业[2]."小金库"的大量存在不仅破坏了财税管理秩序,也拉大了不同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更滋生了经济贪贿犯罪,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基于此,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清理、清查"小金库"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部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以遏制"小金库"的非法蔓延.然而,从现实效果看,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收效甚微.这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有效控制这一非法资金链.
小金库、资金、行业、行政处罚、刑法介入、相关责任、现实效果、稳定和谐、违法行为、通知、贪贿犯罪、人民银行、清理检查、贫富差距、具体规定、国家、管理秩序、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单位
D92;F8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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