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916.2016.02.001
文化知识产权(IP)与微电影创作模式融合的结构分析
在如今的媒介以及传播学领域,一个英文简写单词炙手可热,那就是“IP”。它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写,汉译为“知识财产”。是特指经过创意思想后的可执行性行为结果(creations of the mind),适用于所有设计学、艺术学及文学领域的创新形式,是由法律赋予独享权利的“一种整体创意结构”。而在文化领域,其集中呈现为一种文化结构核心,也就是我们习惯称之为的文化核心支持产权(IP),而这种处于智力(mind)层面的思维方式,所急需的是一种以现实形式确定下来的物质结构,以便进一步传播或商品化。而微电影往往就成为了这种智力形式现实化的一种惯用途径,这和两者之间的结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价值首先就在于其可传播范围的大小,而微电影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恰恰就可以先期解决一部分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对自身形式的需求。其次,微电影的易操作性是很容易将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快速绑定在自己身上的,而这种制作上的便捷也为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形成自身保护提供了很大助力。因此,在当下这个互联网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与微电影创作都炙手可热的时代,探究微电影是以一种什么样的结构来绑定文化核心知识产权(IP)就成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
文化知识产权、电影创作、创作模式、融合、文化核心、物质结构、传播范围、自身保护、智力、知识财产、行为结果、现实形式、文学领域、文化领域、思维方式、可执行性、结构特点、简写、有价值、集中呈现
G11;I20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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