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916.2014.22.021
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谈
所谓制播分离,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的过程中,节目的生产制作与节目的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1]如今“制播分离”这个词汇在业界已经变得耳熟能详,应该说国家对于广播电视业这项改革的推行一直在进行中.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牛刀小试,允许一些电视台把电视剧交由社会专门的制作公司制作,到90年代国办发[1999]82号文件提出“网台分营”的要求,再到2005年1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中提出,“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外,文艺、体育、科技类节目等可逐步实行制播分离”,之后在2003年12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又一次提出“制播分离”和“电视产业化”的概念,而直到2009年8月,广电总局66号文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这才算真正的为制播分离提供了政策指引,“制播分离”由此变得名正言顺,正式进入主流话语体系,成为热门话题.
201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