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程序:实践冷遇与困境纾解
《民法典》施行以来,人格权禁令程序在诉讼实践中遭受冷遇,几近搁置.人格权禁令程序功能定位模糊、审理规则欠缺、申请条件不明、救济途径待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法官适用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积极性,也导致申请人心存顾虑.人格权禁令旨在快速实现人格权预防性保护或救济,为适应其迅捷性要求,法院应合理运用非讼程序规则以适度简化程序.由于人格权预防性保护或救济的紧迫性,在申请条件的判断上,对于禁令保护范围及难以弥补损害的认定要进行限缩解释,在证明标准上应采盖然性占优说.人格权禁令是临时性救济,灵活简易的复议程序更适宜作为禁令的内部救济途径.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对禁令不服的当事人还可借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人格权禁令、非讼程序、临时性救济、终局性救济、《民法典》第9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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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82
202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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