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协动视野下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责任成立机制
面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落后状态,我国应结合司法实践对法技术的需求为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责任成立构筑起体系化的认定机制.至于该体系机制的来源,应站在公私互动的立场上,通过吸纳私法领域所累积的损害赔偿技术充实反垄断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库,从而形成私法秩序对公法秩序的补强.依据私法赔偿原理提供的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等规范技术,《反垄断法》要结合自身的政策取向对该等技术加以灵活应用.具体而言,为了降低受害人的证明难度,应采取损害事实说作为损害的认定标准,采取相当因果关系作为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但要辅以《反垄断法》特殊的规范目的认定法律因果关系,从而排除不属于《反垄断法》保护范围的赔偿责任.此外,鉴于受害人对垄断经营者主观要件的举证困难,反垄断赔偿的责任认定应采取无过错责任,过错要件的摒弃与反垄断赔偿责任本身携带的资源分配属性也相契合.
反垄断损害赔偿、私人执行、损害、因果关系、规范目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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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36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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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