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在何种意义上是统一的——对部门法交叉问题的前提性反思
在部门法违法性判断协调问题的讨论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被公认为是论证的起点.然而迄今为止 对法秩序规范要素以及内部结构的一般性法理研究仍然不足.将民事无效等同于民事违法的观点预设了法秩序内部的规范一元论,混淆了一阶命令性规范和二阶授权性规范的区别.认为部门法违法性判断必然包含一般违法性判断的观点误解了部门法判断和法整体判断之间的关系.部门法判断不包含法秩序整体的终局判断,仅仅提供了对于法秩序整体立场的初确判断.认为刑法从属或补充民法(行政法)的观点预设了部门法的派生模型,这种理解认为不同部门法是为了实现同一组价值目标而派生的不同手段,刑法起最后的补充作用.基于一种更为合理的部门法自治模型,每个部门法都有自身内在目的,法秩序是自下而上建构而成.自治模型将支持一种缓和的违法多元论立场.
法秩序统一性、部门法交叉、违法性判断、刑法谦抑性、缓和的违法多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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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0.4(法学各部门)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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