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察权运行中蕴含的制衡理念
古代官僚制度发展到唐代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即机构和机构内部之间的互相独立以及分权制衡.唐代御史台监察制度也是如此.其之所以成熟完备,是因为监察权力运行机制相对于行政乃至于君主的独立性.它将自身、行政甚至君主纳入了互相制衡的结构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唐代监察与行政构成的分权制衡结构中,二者的权力界限较为分明,而君权却与之不同.一方面君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君权又置自身与监察、行政的分立制衡结构之中.同时,唐代在监察机构内部也建立了独立和多层次多维度的制衡体系.这种分工明确、权力集中的独立有机监察体系尽管有其弊端,但其相对独立和多维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运行制度确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了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文明的传承.官僚制度自身的发展逻辑,唐代较其他朝代为开明,机构之间和监察机构内部之间的制衡尝试出现在这一时期并非偶然.
唐代、监察、制衡、独立性、多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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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汪世荣先生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2019年河南省教育厅项目“唐代地方监察和制约机制对当今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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