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北方乡村女性的慈善捐赠与家产处分权
清末民初北方乡村女性并未获得财产继承权,因此女性拥有的家产处分权更能反映出她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拥有的经济权利.通过对地方志《列女传》所载北方乡村女性在慈善捐赠活动中与家产处分权相关史料的勾稽分析,可以看出北方乡村女性拥有较大的家产处分权,不仅其家产处分的范围包括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拥有家产处分权的女性身份突破了以往学者以及大理院判决例中提出的一些身份与条件的限制.清末民初北方乡村女性的慈善捐赠作为一种良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扩大了北方乡村女性的家产处分权.
清末民初、北方乡村女性、家产处分权、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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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清末民初民间习惯视野下北方女性日常生活研究”;山东社会科学院博士专项项目
2020-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