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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基本法》中的“极地条款”研拟问题

引用
综合考虑地理构成、国家主权、国际关系、立法与政策规划的关系等要素,我国《海洋基本法》立法有必要纳入“极地条款”,可以宣示我国极地事务的基本立场、基本政策并为我国极地立法确定上位法依据.就立法体例而言,可以将其放置在《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区域”或“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与极地”部分,采取南北极条款分别表述的形式.其具体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南北极不同的国际形势、法律秩序以及我国的战略定位,“南极条款”主要宣示我国南极事务基本法律原则,授权制定国家南极事务规划,规定我国可以开展的南极活动,宣示我国将积极参与南极治理和视察等监督活动.“北极条款”应宣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原则、主要法律依据及基本范畴,并规定我国开展北极活动的重点领域.

《海洋基本法》、极地条款、立法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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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增强在北极实质性存在的法律路径研究”;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点项目“世界主要国家经略南极的实践及对策研究”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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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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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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