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贸易报复与跨国界的公司治理——中兴通讯案如何扭曲了公司治理的演绎路径?
中兴通讯案中的美国立场对跨国界公司治理造成了恶劣影响.该案演绎出来的惩罚模式——透过贸易制裁压迫一国公司改变其公司治理,完全混淆了贸易法与组织法的发展逻辑.长期以来,贸易法的管制措施一直在商事组织的“体外设计”,主要是针对产品及交易本身实施,贸易管制一般并不针对商事组织的内部治理,个别资格管制措施虽涉及对交易主体的惩罚,但也只是采取赋予或剥夺主体特许经营资格的方式进行,并不试图去改造公司治理结构.如此构造旨在维持组织法和交易法的差别,避免使交易法臂膀过长,影响到组织法的内部构造,这是对国家主权/企业主权和投资自由的尊重,也是国家法区分贸易行为和投资行为设计制度结构的当然结果.中兴通讯案让贸易管制措施变相/直接介入了公司治理,将会成为破坏公司治理自我演绎路径的“极坏的样本”,支持政治强权对公司治理的不当干预,不仅有违比例原则,对公司治理、企业自治乃至自由经济、全球一体化都是极坏的选择.
贸易管制、贸易保护、公司治理、企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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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国际法)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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