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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同产”考辨

引用
“同生”和“同产”指的都是兄弟姊妹关系,但又不能混同为一.春秋时期的“同生”泛指亲兄弟姊妹,有表示同母所生的意义.战国以后至于秦汉时期“同生”依然泛指亲兄弟姊妹,用例较少,原因是“同产”被确定为秦的官方及法律用语,广泛使用.这一时期“同产”与“同生”的相同之处是都泛指亲兄弟姊妹,差别是前者可以用来表示若干兄弟姊妹之中的同父者.“同产”在法律上既是从坐的对象,同时也是因亲入官、袭爵、封侯、置后、代户、分割财产等利益的获得者.两晋南北朝时期“同生”在文献中多了起来,并且“同产”与“同生”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示若干兄弟姊妹之中的同母者,当然,“同生”也有强调同父的一例.古代典籍注疏者对“同产”解释不同是由于随文作注,后人却据之以“同父”“同母”的判断片面、绝对地理解其含义.实际上,从先秦至清代“同生”的意义没有大的变化,泛指亲兄弟姊妹的同时更多地有强调同母者的意义.战国至秦汉时期未见其强调同父者的突出例证,而是表示同父和同母的史料并存.而“同产”则较为明显地由秦汉时期主体表示同父者而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转向区分同母者.这两个称谓的使用与当时社会的婚姻形式和家庭模式密切相关,父权、多妻和再嫁、再娶行为的发生是“同产”词义有所不同的原因,是社会变化和用语习惯的自然选择,非人为规定.时至北宋“同产”一词依旧作为法律用语而被使用.

同生、同产、同父者、同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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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5年教育部一般项目“战国秦汉时期农业与社会的互动”15YJA770011;2016年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与社会形态研究”L16AZS001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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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40

201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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